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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办案质效努力让“案-件比”向“1”接近——子午岭院业务培训第二讲

时间:2023-02-10 17:15: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林区分院“林检大讲堂”工作要求,提升全院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素养,落实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要求,2月10日,从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角度看“案-件比”的内涵与适用,子午岭院开启业务培训第二讲。

培训以“案-件比”核心评价指标的人民性,是实现检察监督现代化的方向;“案-件比”是以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为导向,是实现检察监督现代化的根基;“案-件比”评价指标设计架构是多项诉讼环节,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体系中阻碍检察监督现代化的实践运行问题;以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思考五个方面,让全体干警明确不仅要提高办案效率,更要保证案件质量,在每一个办案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努力让“案-件比”向“1”无限接近,以更完美的检察工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期待。

“案-件比”是办案质效的直接反映,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副检察长李筱银在培训会后对刑事工作降低“案-件比”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充分发挥案管职能。突出案管部门受案前置过滤作用,建立“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初审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同时科学合理利用轮案机制,根据案件性质合理分配案件,降低疑难复杂案件和一般案件的相互影响,提高办案质效。二是全面落实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提取,以免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需要补充时无法补正,或者通过退查补充证据,增加“案件比”。三是审查逮捕环节下足功夫。批准逮捕后对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案件事实,提出明确的补充要求,力求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次性补充侦查完毕,避免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证据问题退查;对于拟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与侦查机关及时沟通,加强说理工作,尽可能的将分歧消灭在作出决定前,减少诉讼环节,减低“案-件比”。四是审查起诉阶段严把关。对收集、补充难度不大的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内能够完成的案件细节方面的证据,及时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直接补充相关证据并移送,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以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不诉权,将符合条件的案件终结在检察环节,倒逼侦查机关重视侦查质量。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充分论证,听取侦查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