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首例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使用“电猫”沿平凉市崆峒区麻武乡自家玉米地畔布设电网(布设地点属于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先后捕获野猪、狍子和蒙古兔多只。经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野生动物检材进行鉴定:现场查获和付某某家搜查扣押的疑似野生动物肉块经鉴定为狍肉、蒙古兔肉(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野猪肉。
非法狩猎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损害了森林、草原整体生态系统,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价值损失远大于涉案动物非法流通的价格,缴纳生态环境‘碳汇’赔偿金是一种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保护。
为了探索“以碳代偿”模式替代传统生态损害赔偿,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晓文与子午岭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轩共赴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以座谈会形式共同研讨辖区内水土保持碳汇交易方式及程序,创新生态保护新模式。

随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耐心释法,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购买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南小河沟水土保持碳汇项目250吨碳汇量,代偿其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并公开道歉。

生态资源既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也是地球生命的“血脉”,既需合理利用,更需敬畏守护。此案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碳汇”的适用范围和认购形式,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最优效果,为“美丽中国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实现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贡献检察力量。
知识链接
碳汇是从大气中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具体有林业碳汇、草地碳汇、湿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海洋碳汇等多种形式。认购碳汇就是当事人按照专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碳汇量以增加碳汇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首次规定了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