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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龙骨”受保护 非法盗掘应追责—子午岭院对李某某等十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2-07-26 10:59: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7月25日,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十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林地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某等十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多次在国有林区、集体林地内盗掘“龙骨”。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所查获的“龙骨”样本进行鉴定,所查获的“龙骨”均为有科学研究价值古脊椎动物化石。李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科学研究,同时破坏林地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加剧了水土流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对盗洞进行修复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个别人受利益驱使,对动物化石偷挖滥采,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撰稿单位: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撰稿人:张继鹏